盘县政办发〔2017〕6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业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齐县域经济和镇域经济发展短板,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盘山县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组织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而开展的独立经营、合资入股项目和村级组织创办领办的新型经营主体所从事经营活动。
二、扶持政策
(一)对全县村级组织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而开展的各类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对可行性项目“打包”争取信贷支持,专项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整合全县各项涉农资金,重点扶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相关项目。特别是对新争取的涉农无偿扶持资金,将重点投入村级组织等额入股的项目。
(三)对全县涉农资产盘活变现实现的财政收入,由县财政计提5%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基金,专项投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四)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及相应的税费收入,由县镇两级全部等额投入到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中,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五)全县各镇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20%部分(国营农场体制的镇参照执行),统一沉淀到村级组织,专项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六)村级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培训费用,由县教育、人社、农业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重点给予补助支持。
三、奖励政策
(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年底实现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县财政按新增主营业务收入额的20%比例,给予村级组织作为奖励。
(二)对于村级组织经营性收入综合排名前三位的村级组织,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的资金奖励。
(三)对于年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贡献突出的村“两委”干部,由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对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四)积极推行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主决策,市场化经营的模式,各镇政府负责指派专门部门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合同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管和审计问责。
(五)对于经营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强、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且年经营收益前三名的,由村级组织创办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推荐省市级示范社,按照省、市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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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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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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