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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7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交易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30 浏览次数:207

盘县政办发〔2017〕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交易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交易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2017年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1.2017年下半年,根据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和商品房销售趋势,不定期举办房交会,并制定适时适度的惠民政策,对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缴纳的契税享受全额补贴;对二手住宅及新建非住宅交易缴纳的契税不再享受契税补贴政策。

    2.下届房交会,契税补贴仅限2017年7、8、9三个月期间购买的,购房者凭“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含首付款发票/全额发票)、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房交会现场进行确认。

    3.契税补贴款在房交会结束后第30天开始发放,具体时间以县财政局通知的时间为准。

    4.2017年春季房交会期间确认享受契税补贴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须在30天内开具“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须在60天内开具“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逾期将不享受契税补贴政策。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5.棚改回迁安置住宅全年享受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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