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8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第三督察组督察期间我县环保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环保方面的信访案件,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盘山县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成员通知如下:
组 长:汪晓辉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祝成刚 县委办主任
何 强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
阚万田 县信访局局长
严卫东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谷 田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编委办主任
张兆阳 县应急办主任
吕良厚 太平镇镇长
林春山 胡家镇人大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赵天久 甜水镇镇长
张树宝 得胜镇镇长
王玉才 高升镇镇长
李 鹏 陈家镇镇长
王 军 吴家镇镇长
王天娇 坝墙子镇镇长
蔡 峰 沙岭镇镇长
刘明伟 古城子镇镇长
王 宇 县委办副主任
王海潮 县政府办副主任
赵恩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才庆涛 县监察局副局长
刘 诚 县信访局副局长
黄 勇 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李 升 高升经济区综合服务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祝成刚、何强、阚万田、严卫东(兼)。
为切实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盘山县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七个专项小组:
一、案件督办组
组 长:阚万田 县信访局局长
严卫东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吕良厚 太平镇镇长
林春山 胡家镇人大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赵天久 甜水镇镇长
张树宝 得胜镇镇长
王玉才 高升镇镇长
李 鹏 陈家镇镇长
王 军 吴家镇镇长
王天娇 坝墙子镇镇长
蔡 峰 沙岭镇镇长
刘明伟 古城子镇镇长
刘 诚 县信访局副局长
黄 勇 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李 升 高升经济区综合服务部部长
工作职责:做好案件转办、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接送中央督察组转来的信访案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向相关单位、各镇政府和经济园区转办,并要求承办部门在24小时内将调查情况反馈到案件督办组,36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案件督办组。
二、文字整理组
组 长:刘 诚 县信访局副局长
副组长:徐明强 县环境监察局局长
成 员:郑宗宇 县委办综合股股长
宋 旭 县政府办综合一股股长
冯健男 县环保局信访股股长
工作职责:将案件信访投诉单位上报的反馈材料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格式进行组织整理,形成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呈报材料审核组进行审核。县信访局负责建立档案登记。
三、统计分析组
组 长:郭 忠 县信访局副局长
成 员:冯健男 县环保局信访股股长
高秀敏 县信访局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每天对受理转办的信访案件进行统计,分类整理。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包括信访反映的问题属实数量、行政处罚数量、罚款金额、关停、整改及问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四、材料审核组
组 长:祝成刚 县委办主任
副组长:何 强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
成 员:谷 田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编委办主任
阚万田 县信访局局长
严卫东 县环保局局长
赵恩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工作职责:
1.对需要上报的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反馈材料,由案件督办组退回相关县直单位、各镇政府、各经济区重新调查反馈。
2.审核后的调查报告和统计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
3.最终审核后的调查报告和统计报告上报市协调组。
五、环境监测组
组 长:严卫东 县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杨光超 县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许 鹏 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徐士博 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工作职责:对中央督察组交办的环境投诉案件,进行环境监测,第一时间出具监测报告,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六、现场查处组
组 长:张兆阳 县应急办主任
成 员:吕良厚 太平镇镇长
林春山 胡家镇人大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赵天久 甜水镇镇长
张树宝 得胜镇镇长
王玉才 高升镇镇长
李 鹏 陈家镇镇长
王 军 吴家镇镇长
王天娇 坝墙子镇镇长
蔡 峰 沙岭镇镇长
刘明伟 古城子镇镇长
张敬东 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安全环保部部长
杨 涛 高升经济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徐明强 县环境监察局局长
崔 勇 县公安局辽保大队大队长
工作职责:
1.对中央督察组交办的环境投诉案件,进行环境监测,第一时间出具监测报告,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2.负责中央督察组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负责县迎检组交办的重点难点信访案件查处,要求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案件督办组。
七、责任追究组
组 长:祝成刚 县委办主任
副组长:何 强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
谷 田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编委办主任
严卫东 县环保局局长
才庆涛 县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县直相关单位、各镇政府、各经济区主要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对信访案件的责任人、企业开展责任调查工作,相关单位在案件受理24小时内拿出自查处理意见,上报到责任追究组,最终由责任追究组确定责任追究情况并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备注:相关要求
1.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县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保证24小时手机畅通,随时接受工作安排。
2.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县本级环保信访案件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1)登记:对来信来访涉及环保为主题的案件,做好认真登记;
(2)受理:对于涉及环保问题的案件,实行第一时间受理;
(3)转送交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案件直接转送交办县环保局和属地部门;
(4)督办:对于转送交办的环保信访案件,要求承办部门在24小时以内上报办结情况,对于未按时上报情况的部门,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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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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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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