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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国资局进一步加强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652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盘山县国资局将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现就加强盘山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负债水平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企业境外和域外投资。加强企业投资投向管理, 禁止企业炒作黄金、外汇、房地产以及进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债券、基金等;禁止企业违规从事与经营业务无关的投机性期货交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强化企业投资能力管控,严格控制高负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和产能过剩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投资。

    (二)加强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企业应聘请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对域外和境外项目,企业应组织同行业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应给予重视并积极吸纳。依法严格落实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三)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制度。企业要建立规范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严格董事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议决策投资项目,要确保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一人一票制度,坚决杜绝董事会“一言堂”和“一把手”说了算问题。董事在投资决策发表的意见要记录在案,作为董事履职评价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四)加强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企业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对投资额或资金来源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股权比例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额超出投资预算20%以上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等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审核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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