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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2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1 浏览次数:235

盘县政办发〔2017〕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盘山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建立完善我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盘山”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推动市场监督、税务、安监、交通、环保、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组织及新闻媒体将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青年志愿者、道德模范和捐助个人或企业等主体树立为诚信典型,将其荣誉纳入个人或企业信用记录。各相关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县文明办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卫计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物价局、县邮政公司,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县直各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应根据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暇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中,非主体要件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未按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诚信市场主体扶持力度。继续深化在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重点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市场监管部门应跟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市场监督、税务、安监、物价、环保等监管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依法依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物价局、县环保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五)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县直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按照《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365号)要求,依法依规,加快在本行业、本领域建立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及时上报至县发改局,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重点包括:贿赂、逃税骗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企业(法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或其他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重点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国资局、县金融办

(六)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资局、县金融办

(七)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部门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盘锦”等信用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文广体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国资局、县金融办

(八)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加快建设盘山县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依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以全县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九)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发起部门并协商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辽宁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信发〔2015〕1号)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辽宁”网站公开,同时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信用辽宁”网站公示。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加快建设县级信用数据平台,建立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依托市级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做好县社会信用工作,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与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加快推进我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县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等各项行政管理事项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法院、县安监局等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县直各部门应根据《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365号)要求,加快建立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规范各行业、各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部门要将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及时推送给县信用数据交换平台。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根据行业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参考使用。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 加强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十三)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加快推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相关制度标准,统一规范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制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标准,实施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推动信用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完善信用服务标准,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完善盘山县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对各类信用主体评价提供标准;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四)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LED屏幕、公交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各类媒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范围。相关部门要加强公益广告诚信宣传的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在新闻媒体上刊播(发)诚信主题公益公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牵头单位:县文明办、县文广体局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相关部门先行先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合作备忘录精神,加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县发改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发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将对贯彻落实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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