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7〕16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下放和取消行政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7〕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盘山县下放和取消行政事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盘山县下放和取消行政事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提升全县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行政权力下放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为目标,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效能,为我县向好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下放各类服务便利化、投资便利化行政事项
经向行政事项实施主体部门征求意见并经县法制办审核后,现下放行政事项108项。其中,下放服务便利化行政事项36项(市赋职权2项),下放投资便利化行政事项72项(市赋职权24项)。下放行政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权力。
(二)取消各类行政事项
结合各行政事项实施主体部门自行上报情况,并经县法制办审核,现取消原各类行政事项19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7项,其他行政职权事项12项。取消原行政事项主要包括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经济区、县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实施;对于下放的行政职权,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做好放权配套工作。
附件:1.下放的服务便利化行政事项清单
2.下放的投资便利化行政事项清单
3.取消行政事项清单
附件1:
下放的服务便利化行政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是否市赋职权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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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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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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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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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经营者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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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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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超出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到集市采购农副产品或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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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以及出卖迷信品、违禁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水产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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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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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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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6.对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狩猎证以及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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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7.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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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8.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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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9.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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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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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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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盐业、野生动物、植物、古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在食用盐市场销售禁止销售的盐制品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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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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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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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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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音像制品、电影、出版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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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音像制品、电影、出版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音像制品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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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音像制品、电影、出版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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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音像制品、电影、出版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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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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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欺骗、贿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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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或高于规定的库存量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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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4.对销售粮食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县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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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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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出售不能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及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 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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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7.对出售拼装车或报废汽车整车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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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8.对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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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9.对中标人违法肢解、转包分包工程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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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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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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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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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等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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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资、粮食、报废汽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有其他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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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零售商促销、商用密码、锁具修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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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零售商促销、商用密码、锁具修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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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零售商促销、商用密码、锁具修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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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零售商促销、商用密码、锁具修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4.对零售商违反规定开展促销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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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零售商促销、商用密码、锁具修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竞争和明示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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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零售商促销、商用密码、锁具修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商品零售场所违反塑料购物袋采购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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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零售商促销、商用密码、锁具修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7.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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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零售商促销、商用密码、锁具修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8.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销售商用密码产品或超范围生产及进出口密码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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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零售商促销、商用密码、锁具修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9.对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提供锁具修理广告服务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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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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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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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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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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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传销财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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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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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设定的许可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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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直销企业申请资料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未报批准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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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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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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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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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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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对直销企业违法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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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4.对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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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5.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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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6.对直销企业未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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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7.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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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对非法购入和销售普通汽油、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行为的处罚 |
1.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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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对非法购入和销售普通汽油、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行为的处罚 |
2.对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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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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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被吊销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的逾期不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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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金银、人民币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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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金银、人民币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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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金银、人民币违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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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金银、人民币违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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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金银、人民币违法行为的处罚 |
5.对非法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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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金银、人民币违法行为的处罚 |
6.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非法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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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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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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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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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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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就业中介、出国旅游、经纪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经纪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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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就业中介、出国旅游、经纪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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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就业中介、出国旅游、经纪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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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果树、殡葬、生产销售窃电器具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果树种苗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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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果树、殡葬、生产销售窃电器具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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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果树、殡葬、生产销售窃电器具违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生产、销售窃电专用器具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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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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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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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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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但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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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等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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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等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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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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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康档案等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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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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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食品运输时没有清洁、消毒、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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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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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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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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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没有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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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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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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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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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改变、占用、破坏绿化规划用地,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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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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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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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侵占人行道和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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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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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 |
1.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阅报栏、电子显示屏等行为的处罚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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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商贩的处罚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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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证饮食摊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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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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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征收 |
育林基金征收 |
无 |
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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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给付 |
农民良种补贴 |
无 |
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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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奖励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 |
无 |
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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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确认 |
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
无 |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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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无 |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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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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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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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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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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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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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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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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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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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为不合格或超期使用的钢瓶充气。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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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行为的处罚 |
无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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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为的处罚 |
1.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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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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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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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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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为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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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确认 |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 |
无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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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管理 |
无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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