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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监督科与其他局开展民办幼儿园环境综合整治复检工作

发布时间:2017-07-20 浏览次数:489

    学校卫生监督科与其他局(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7月13日、14日2个工作日完成辖区内存在问题的26家民办幼儿园环境综合整治复检工作。

    存在问题:个别民办幼儿园在居民楼一二楼或家宅内办园;环境卫生不合格,无儿童盥洗室;无卫生保健室;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未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教室内无饮用水装置。无卫生保健、饮用水制度、档案,达不到幼儿园卫生标准。

    整改方法:幼儿园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 盘山县托幼机构健康检查制度》相关规定:取得办园许可;环境卫生符合办办园标准;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有有效的健康证,持证上岗;幼儿入园必须健康体检,幼儿园必须建立幼儿健康体检档案;教室内增添饮水装置,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通过此次复检, 改善民办幼儿园环境卫生条件, 增强幼儿园依法从业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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