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13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盘山县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依法关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省畜牧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函》(辽牧函〔2017〕4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控制减少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巩固宜居乡村建设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关闭对象
全县禁养区内36个确需关闭的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其中坝墙子镇1户(规模养殖场),甜水镇3户(养殖专业户),陈家镇1户(规模养殖场),太平街道10户(养殖专业户),沙岭镇13户(养殖专业户),高升街道8户(养殖专业户7户,规模养殖场1户)。
(二)关闭时限及目标
2017年9月20日前,对36个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实施关闭。完成养殖畜禽的转移,养殖设备和部分设施拆除,养殖用饲料、兽药及废弃物的清理工作,达到卫生清洁,无养殖设备及养殖用具,不具备再从事商业化养殖条件。
三、方法步骤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工作(7月10日—8月10日)
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六件民生实事之一。各镇(街道)、环保、动监、宜居办、妇联等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按照全市宜居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退出庭院商业化养殖的好处及必要性。积极开展引导工作,通过制定鼓励政策,转变养殖户传统的养殖观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寻求其他途径就业增收,实现劳动力有效转移,为退出庭院商业化养殖奠定基础。
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宜居办、县妇联
(二)2017年7月10日前,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和流程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评估对象、内容、时限,评估机构要认真履行评估合同,依法依规按时限完成评估工作。
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征收办
(三)告知及资产确定登记工作(7月11日-14日)
1.县动监局负责制定盘山县禁养区确需关闭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告知书,逐场逐户送达告之。
责任部门:县动监局
配合部门:各镇(街道)
2.县动监局负责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畜禽活体确认登记工作(按当前市场价格,给予差价补偿)。
责任部门:县动监局
配合部门:各镇(街道)、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负责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养殖圈舍、养殖设备、设施的统计确认工作。
县禁养区确需关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的负责同志,要对此次确认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此次确认工作的真实性,并在确认统计表上签字。
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征收办
(四)评估内容、时限(2017年7月14日-24日)
2017年7月24日前评估机构对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畜禽养殖设备、设施评估完毕。
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责任部门:评估机构
配合部门:各镇(街道)、县财政局、县征收办
(五)补偿标准
1.养殖设备、设施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
2.养殖活体差价补偿标准。母猪每头1000元,蛋鸡每只12元,牛每头1000元,其它畜禽活体不予补偿,以上畜禽均由养殖户自行处理。
(六)公示(2017年7月24日-30日)
各镇(街道)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标准及养殖活体差价补偿标准,一场一户核算,并将补偿标准价格,以告知书形式告知场、户,并将整体补偿结果在各镇(街道)、村内公示7天。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自公示日期起,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估单位提出申请再次评估,如对第二次评估结果仍有异议,应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配合部门:评估机构、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征收办
(七)签订关闭协议(2017年8月10日-9月10日)
各镇(街道)要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按照补偿标准逐场逐户洽谈,要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耐心做好养殖场、户的思想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必须在9月10日前完成关闭协议的签订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依法强制关闭。
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征收办
(八)验收(2017年9月10日-9月20日)
县禁养区确需关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工作领导小组按标准负责验收,对达到标准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下达验收合格单。
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征收办
(九)补偿(2017年9月20日-9月30日)
县财政局依据验收合格单,将补偿款一次性拨付到县动监局,县动监局根据验收合格单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相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兑现给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四、奖励政策
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于2017年9月10日前与镇(街道)签订关闭协议书,按标准自行转移畜禽、自行拆除养殖设备、设施,不具备再从事商业化养殖条件,达到卫生清洁标准,享有下列奖励政策:
(一)凡是9月10日前自愿关闭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依据养殖畜禽种类予以奖励:鸡舍按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猪、牛舍按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元。
(二)在宜养区内建设标准化养殖场(肉鸡存栏5万只以上,蛋鸡存栏3万只以上,牛100头以上,羊1000只以上,猪1000头以上),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镇(街道)在宜养区内提供养殖用地,并达到“三通一平”标准(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
2.在新建养殖场小区内配套建设粪污设施按总造价的50%,政府予以资金补助(以工程审计价格为准)。
(三)对自愿放弃养殖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可到当地政府报名,由县政府根据本人意愿免费提供就业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县政府成立盘山县禁养区确需关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关闭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镇(街道)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应进一步完善组织,成立宣传组、关闭领导小组、管控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大执法力度。县环保局、各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全县36个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污染源逐户检查、取证,并下达告知书,为依法强制关闭提供依据。
(三)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镇(街道)工作,尽职尽责,不推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县政府督查室、县禁养区关闭领导小组要按照方案中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实施督导检查;县监察局对此项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纪律处分。
附件:盘山县禁养区确需关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盘山县禁养区确需关闭
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亚军 副县长
成 员:严卫东 县环保局局长
石宝刚 县动监局局长
刘 坚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朱立臣 县征收办主任
王 宇 太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天久 甜水镇镇长
陈 震 高升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海超 陈家镇镇长
王天娇 坝墙子镇镇长
蔡 峰 沙岭镇镇长
刘 鑫 县财政局副局长
阚文生 县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动监局,办公室主任石宝刚(兼),联系电话:3719000、37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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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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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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