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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4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4 浏览次数:178

盘县政办发〔2017〕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盘山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盘山县有各类残疾人1.2万人,有持证残疾人6900人。“十二五”期间,通过完善残疾人康复法规政策,实施重点康复项目,残疾人康复服务状况显著改善,康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盘山县已建社区康复站150个,覆盖全盘山县,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由于我县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仍未普遍满足。据全县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2016年)显示,我县有5500名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未得到康复服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6〕1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盘锦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脱贫攻坚等专项规划,加大投入,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和保障政策,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考核。

卫计、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主动采取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县残联、镇(街道)残联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调、指导,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方案。

(二)完善多层次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政策。

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将社区医疗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落实好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平衡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做好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基本康复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鼓励残疾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动员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由福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将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项目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偿标准,逐步提标扩面。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资助。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项目,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为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适用性药物,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完成国家、省和市下达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和住院救助任务。继续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4号)文件精神,力争使全县更多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的康复救助和救治。落实对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政策,积极探索引导督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的有效途径。

(三)健全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规范化建设,支持三级综合医院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完善精神病、耳病、眼病医疗服务体系,培育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精神、视力、听力康复服务能力。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条件的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残疾预防及相关健康教育,为残疾人提供签约服务。完善特殊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设施,增强为残疾儿童提供听力语言、定向行走、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等服务的能力,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健全残疾人专门康复服务机构。加强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开展康复咨询、评估、转介、社区康复指导、辅助器具展示及适配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及成年残疾人日间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职业康复等业务。

健全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社区(村)普遍配备1名经过培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调查比对残疾人康复需求,开展康复政策和知识宣传,将有需求的残疾人转介至相关康复机构。发挥社会服务组织、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亲友等作用,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就近就便为精神、智力、肢体等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等服务。广泛开展残疾儿童家长、残疾人及亲友培训、心理疏导,对家庭康复和残疾人互助康复给予支持。

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扩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支持民办康复机构发展。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推动康复医院以及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合理界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的功能定位,健全分级负责、双向转介的合作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开展管理、服务、技术等合作。建立专业康复机构对社区、家庭康复服务指导支持的机制。

(四)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1.建立组织管理体系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残联、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协调行动,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残联、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开展督导检查,筹集并统筹使用相关经费。

2.建立工作队伍

结合本地实际,依托城乡现有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康复协调员、康复员,做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日常调查登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和残疾预防家庭康复指导手册发放、康复评估及转介工作。县残疾人康复专家小组成员积极协助基层做好分诊转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3.组建康复服务网络

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和残疾人的意愿,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助残机构等作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确定。

4.开展需求评估

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以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以镇(街道)为单位,以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开展康复需求调查,以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为目标,进行康复评估,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镇(街道)、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康复协调员、康复员依据《辽宁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辖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状况与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库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进行入户核查,进行康复需求评估,开展“一对一”个性化康复服务。

5.实施康复服务

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由定点康复机构依据评估结果,为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按照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的要求,逐步建立听障、脑瘫、智力、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和成年残疾人康复需求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绩效工作考核,确保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残疾人日常诊疗康复在社区和家庭康复点进行。贫困及其他需要接受专业康复训练的残疾人,持《辽宁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专业评估。

6.信息报送

康复机构和康复协调员定期将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汇总,填写《辽宁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手册》,报送至县残联。

县残联定期对康复机构、村(社区)康复协调员或康复员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信息数据库。

7.经费来源

残疾人接受医疗康复服务按有关规定,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项目,应由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残疾人接受《辽宁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中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康复项目,由中央、省、市、县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接受基本康复项目的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程序规范。

中央财政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补贴。县级财政负责根据本地精准康复服务计划,为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五)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以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为龙头、以市康复中心为支撑、以基层康复中心站为基础,重点加强和完善县、镇(街道)、村三级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提高精准服务水平。重点做好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骨干培养。“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培训培养力度,举办或参加省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抢救性儿童康复项目(听力、智力、孤独症、脑瘫、肢体)、盲人定向行走等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及轮训,提高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骨干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规范,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水平。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宜技术。提升康复服务及管理信息化水平,应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辅助器具、听力语言等网上康复服务平台。

(六)加强残疾预防

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5年)》,建立、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落实残疾预防工作任务。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执行情况的考核监督。

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残联组织的儿童残疾信息随报与共享机制,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服务体系,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疾病的发生。将新生儿童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筛查登记、转诊治疗等项目,纳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二孩”政策项目中。

开展残疾预防综合试点工作,探索完善残疾筛查、评定、报告及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开展残疾预防方法技术评价,研究完善相关工作规范。

利用“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助残日”等宣传节点,针对遗传、疾病、环境、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广泛开展残疾预防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四、经费 

(一)中央经费

用于以残疾儿童和贫困持证残疾人为重点的康复救助和基本康复服务补贴;用于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康复机构建设、社区康复、宣传教育等。

(二)地方经费

使用范围与中央经费相同,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五、检查统计

(一)检查

2018年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全面评估。

(二)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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