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14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发改委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盘政办发〔2017〕9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 .doc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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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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