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 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执法局主要职责及预算单位构成
一、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机关公文审核、会务安排、文电处理、机关档案、财务、人事工资、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三)负责安全、保密、党群等其他工作,并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法规股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工作。
(三)承办执法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承办涉及本局的其他法律性事务。
(五)承办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六)负责行政处罚权对口衔接、文书送接、执法协调工作。
(七)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执法文书的请领、使用、保管、发放、并对文书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九)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信访股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业务相关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督办答复工作。
(二)负责“民心网”案件处理工作。
(三)负责与县信访局沟通协调等工作。
市容管理股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和城区内张贴、悬挂各种宣传品的监管。
(三)负责城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的监管。
(四)督促检查城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定和落实工作。
(五)负责违法车辆数据归集传送工作。
(六)负责县网格中心分中心案件处理工作。
(七)负责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二级平台处理工作。
县城直属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府前大道以北,东西五,黄金,拥军等区域内城市管理的违章建筑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太平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305国道以东,双庙子、三眼井、杜台村、孙家村等区域内城市管理的违章建筑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动中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府前大道以南,日常巡查等工作。
(二)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算单位包括:
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09.6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09.60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其他收入0万元。
4.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209.6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50.20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9.3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4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3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12万元。
2.项目支出59.40万元,主要包括城管执法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09.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0.20万元,项目支出59.40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09.60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城管执法支出209.60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4.1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08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2.32万元,下降6.8%,主要是公务用车费用降低等原因。
1.公务接待费0.03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0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08万元,主要用于城管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及车辆维护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执法局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1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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