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15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山县关于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关于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盘山县关于全面开展
“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对象范围
“救急难”的对象范围包括县域内全体有急难的群众,既包括户籍人口,也包括非户籍人口。主要包括下列急难家庭和个人: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损失惨重或一个时期支出陡增,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因突患重大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
(三)因家庭成员一直患病或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长期严重困难的;
(四)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因子女在国内正常就学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五)因自我创业或扶助生产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因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导致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七)因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导致生活贫困、悲观失望、失去生活信心的;
(八)县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四、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镇(街道)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镇(街道)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的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结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五、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镇(街道)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一般困难家庭。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各镇(街道)财政支付。
六、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村(居)委会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镇(街道)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镇(街道)负责人进行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救助的额度根据实际情况最高不超过20000元。
1万元以下由县民政局核实审批;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由县民政局核实、审批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ƒ极特殊困难救助情况,由县民政局核实、审批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酌情救助。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镇(街道)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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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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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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