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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5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8 浏览次数:293

盘县政办发〔2017〕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六届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同意,现将《盘山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6日

 

 

盘山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落编减员工作程序,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机构编制工作的透明度,把机构编制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域外调入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空编进人的原则,不允许超编进人。已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不符合人员结构管理要求的人员落编。

(四)坚持顺向调转的原则,从严控制逆向调转,确保人员编制管理良性循环。

顺向调转是指人员从行政机关到事业单位、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之间、相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转。

逆向调转是指人员从企业到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到行政机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差额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四条  纳入编制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编制使用通知单》管理制度和全县空编统筹调剂制度(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现有空编包括行政、事业、工勤编制及今后因调出、退休、辞退、死亡等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原则上纳入全县统筹调剂使用范围或列为机动编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予落编:

(一)满编或人员结构不合理的;

(二)有空编,但职能已转变,工作任务长期不足或明显减少的;

(三)有空编,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长期不好的;

(四)编制已经冻结或因特殊原因不宜落编的;

(五)经县编委会会议研究,不符合盘山县工作、发展要求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予以落编的前置要求:

(一)公务员考录。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计划履行公务员考录相关程序,办理人员考录手续;由县编委办根据相关程序对有关落编手续进行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落编手续。

(二)行政机关之间公务员调转。由县编委办根据相关程序对有关落编手续进行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落编手续。

(三)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遴选、交流等转任行政机关公务员。由组织、人社部门履行相关遴选、交流工作程序;由县编委办根据相关程序对有关落编手续进行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落编手续。

(四)退伍军人。须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分配通知书,由县编委办根据相关程序对有关落编手续进行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落编手续。

(五)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人员。由人社部门按照计划履行考试招聘相关程序,办理人员考试招聘手续;由县编委办根据相关程序对有关落编手续进行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落编手续。

(六)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转。由县编委办根据相关程序对有关落编手续进行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落编手续。

(七)事业单位之间逆向调转。要严格控制,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县编委办根据相关规定,对调转人员落编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编委会批准后可办理落编手续。

(八)县域外调入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调入、调出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同意,持《干部调入调出呈报表》及原单位所属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在编证明,由县编委办根据相关规定,对调转人员落编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编委会批准后可办理落编手续。  

第四章  落编办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落编具体流程:

(一)办理单位到机构编制部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核编(领导职数)通知单》。

(二)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依照《通知单》所载空余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审核确定招录计划并在实施考录后办理录用手续。

(三)办理单位持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手续(调转编制不需此手续)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核编(领导职数)通知单》到县编委办办理落编。经县编委办核准拟使用编制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落编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人事手续通知单》。

(四)由县编委办根据相关规定,对落编人员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编委会批准后,县编委办向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落编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人事手续通知单》。

 第五章  减员办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亡故等,原所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持《工作人员减编减资通知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持经核批的《工作人员减编减资通知单》到县编委办办理出编手续。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本办法,加强对编制管理工作的管理,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落编手续一般应于新进人员报到前办结,因特殊情况延迟办理的,最迟应于新进人员报到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编手续应在发生之日一个月内办结。

第十一条  县编委办相关股室负责落编审核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办理,对违反落编审核纪律和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报告本机关(单位)空编情况。

第十三条  县编委办要定期组织,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空编、落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机构编制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规定所涉及的落编减员手续均由县编委办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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