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15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1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规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关于清理规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
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61号)要求,进一步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对我县各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进行统一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镇(街道)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求群众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事项。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各镇(街道)对本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证明的名称、要求开具单位、办理用途、设定依据等逐一进行细致梳理,全面清底。
(二)逐项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明逐条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意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无权查证或无法查证的一律取消。同时,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对因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暂时不能取消的,应设置过渡期,明确取消时限。
(三)公开目录。待保留的证明事项经县政府审定后,我县将对清理后依法依规保留的证明制定成全县统一的《盘山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目录》和《盘山县村委会(居委会)开具证明目录》,并通过政务服务网站、新媒体平台、宣传手册等形式,将证明名称、要求开具单位、办理用途、设定依据等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证明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和文本样式,在政务平台公布,方便群众办理。
(四)强化监管。除有法律法规依据外,县以下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和增加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不得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目录之外的证明。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确有必要增设的事项,由各镇(街道)报送县审改办(县编委办),对于本县以外其他地区要求提供的证明,各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应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提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对清理规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证明清理情况,做好相关文件调整工作。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建立完善承诺机制,在明确告知申请人法律责任前提下,可以采取申请人声明及承诺方式替代相关证明。对隐瞒和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在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采用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惩处。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以各类媒体为载体,对清理规范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各类证明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县行政审批局、各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要进行实地宣传,充分告知基层群众“减证便民”工作情况,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府将清理规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各类证明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绩效考核体系,并适时对落实该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将给予通报和追责。
各镇(街道)要于9月8前将《XX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目录》、《XX镇XX村委会(居委会)开具证明目录》、《XX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取消证明目录》、《XX镇XX村委会(居委会)清理取消证明目录》填写完毕后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并由主要领导签字报县审改办(县编委办),经县审改办报送市审改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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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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