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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6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络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6 浏览次数:109

盘县政办发〔2017〕167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络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盘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联络员工作细则

 

为充分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络员作用,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联系沟通,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联络员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基础支撑作用,促进联络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及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落实;

(二)负责本单位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及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牵头单位的联系工作,及时反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三)按时参加领导小组联络员工作会议,组织落实会议确定的由本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所涉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征集和信用数据与县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事宜;

(五)负责本单位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需要与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协同配合的事项,提请县信用办研究协调;

(六)负责配合县信用办及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做好日常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向县信用办及专责小组牵头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七)负责协调做好本单位信用宣传工作;

(八)负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络员工作会议由县信用办负责人或首席联络员召集,领导小组联络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部或部分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传达国家部级联席会议,省、市领导小组及市信用办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和需要提交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审议的议题。

(二)工作报告制度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向县发改局及专责小组牵头单位报送上半年本单位所负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和下半年度工作安排,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推进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各成员单位拟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推进事项及重点领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由联络员报县发改局审定或备案。

(三)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及时向县发改局报送本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文件、工作典型经验、调研报告、工作动态和其他信息资料,反映全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宣传交流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动态。

(四)工作台账记录制度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依据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专责小组的工作计划(要点),按季度建立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台账(见附件2),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由联络员向县发改局报送,做为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保障

(一)联络员名单确定、发布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有相对稳定的领导小组联络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股室的机关干部担任,联络员名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9月21日前反馈至县发改局(报送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联络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函告县发改局。

(二)联络员工作表彰制度

每年1月份县发改局根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情况,采取成员单位自荐、专责小组牵头单位推荐、县发改局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评选产生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优秀联络员若干名,由县发改局予以表彰。

 

附件1.盘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2.信用工作台账

附件1:

盘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单位名称:

姓名

科室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传真:

微信号:

注:文件电子版到邮箱psxy3552527@163.com自行下载

密码:3552527psxy

联系人:张茉

联系电话:3552526,1500422****

 

 

 

 

 

 

 

附件2:

信用工作台账

 

单位名称:                              年度:

季度

工作事项

证明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证明材料包括报表、文件资料、图片资料、截图等。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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