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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7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山县关于县直机关开展整治机关作风“慵懒散慢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7 浏览次数:320

盘县政办发〔2017〕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关于县直机关开展整治机关作风“慵懒散慢乱”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盘山县关于县直机关开展整治机关作风

“慵懒散慢乱”专项行动方案

 

为优化全县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机关服务意识,坚决杜绝“慵懒散慢乱”不良行为,根据《盘山县整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解决我县县直机关干部中存在的、懒、散、慢、乱”等问题,通过正风肃纪、建章立制,严明工作纪律,着力构建党组织领导、科室落实、干部职工人人参与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努力在全县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办实事、求实效、重实绩、树形象的机关服务新风尚。

二、治理内容

1.治“”。着力解决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不思进取、工作敷衍了事、庸碌无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疏于精通、业务不熟等问题。

2.治“懒”。着力解决懒于动脑、懒于动手、懒于干事、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不热情、不主动、不提供便利条件、推诿扯皮、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流于形式等问题。

3.治“散”。着力解决领导班子软弱无力、对干部职工监督管理不力、单位纪律松弛、不履行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不务正业、工作时间串岗、脱岗、上网聊微信、玩游戏、网购、炒股票、工作状态不佳等问题。

4.治“慢”。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行动迟缓、办事拖拉、程序繁杂、超期办理、工作推动缓慢、工作成效差以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突出问题。

5.治“乱”。着力解决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不当行政、违法行政、不能严格按照审批有关制度执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不给钱不办事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采取“统一推进、阶段执行”的方式,整治行动范围包括县直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省、市驻盘山县直属机构工作人员。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查找问题(2017916日至930日)

各单位要对照整治重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形成问题清单,930日前报县直机关工委。在此阶段,县直机关工委联合县纪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全县机关考勤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严格考勤制度,特别是早上班考勤刷脸后离开单位,下班时再回来刷脸的情况。

第二阶段:整改落实(2017108日至1030日)

各单位要结合对照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整改方案,于1030日前报县整治机关作风“慵懒散慢乱”领导小组。县直机关工委在此阶段将对各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7111日至1130日)

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重点整治各项工作形成总结材料,于20171130日前报县整治机关作风“慵懒散慢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阶段,县直机关工委将认真梳理整治工作情况并上报县委、县政府。

四、工作措施

1.主动查找问题。各单位要参照《盘山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见附件1),对照“慵、懒、散、慢、乱”五个方面的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剖析、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形成问题清单、原因清单、措施清单及个人自查报告,建立专项整治台账。 

2.群众提出问题。各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会等,深入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建议,制定问题清单,对号入座、主动认领,明确问题责任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3.领导班子点出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统筹考虑单位工作实际情况,严肃指出本单位及个人在作风建设上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教育等路径,提出有效解决办法。

4.加强思想教育。各单位要把强化思想教育作为推动作风建设的基础,针对本次整治,结合本单位实际,召开动员大会,认真查找“、懒、散、慢、乱”等突出问题,班子成员要公开表态发言,分工负责,落实具体责任。

5.各单位要对照问题台账,制定切实可行、标准明确的整改目标,细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将责任落实到人,将压力传导一线。在整治过程中,要分析原因,找准短板,妥善处置,切实保障整治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各项问题逐步有效解决。

6.县整治机关作风“慵懒散慢乱”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对工作人员存在“、懒、散、慢、乱”的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问责。同时,随时开展不设次数上限的抽查行动,指派相应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问题严重的单位,依照《关于违反盘山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处理试行办法》(见附件2)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县纪委关于治理营商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县纪委进行严肃处理。

7.集中对各单位上报的问题清单、整改方案以及总结材料等相关内容,开展“大抽查、大评比”活动,依据各项整治内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指导夯实整治成果、解决具体问题、熔炼干部队伍、筑牢作风防线。对整改不彻底、群众不满意的问题集中开展“回头看”。

8.严格落实奖优罚劣机制。对于整改效果显著,各项重点内容落实得力,群众反映良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大力宣传一批党性强、作风正、能干事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形成加快发展的凝聚力。对于整改态度不认真、工作流于形式、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问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县纪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直机关工委和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县整治机关作风“慵懒散慢乱”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直机关工委,办公室主任由县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李静(兼)。

(二)健全机制,提高实效。县整治机关作风“慵懒散慢乱”领导小组每月调度1次,并在全县内通报整治情况。同时建立疑难问题解决制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县整治机关作风“慵懒散慢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

(三)加强督查,严肃考核。各单位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将整治情况反馈给县整治“慵懒散慢乱”领导小组。各单位要切实把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摆在重要日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机关作风建设负总责,明确责任,精心安排,周密组织,认真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反馈情况和检查、抽查的重点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结果与机关年度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附件:1.盘山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2.关于违反盘山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处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盘山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优化全县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机关服务意识,根据《盘山县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现就盘山县坚决整治懒散慢乱”不良风气,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以下行为规范。

一、工作纪律方面

1.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报备制度,严肃刷脸签到制度,严禁上班刷脸后离开单位,晚上下班时回来刷脸现象。

2.工作时间禁止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听音乐干私活、串岗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严禁工作时间坐姿不雅,打瞌睡或躺在沙发上睡觉。

4.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5.任何妨碍、阻碍检查,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为违规人员临时补签请假、报备单,为违规人员说情等行为。

二、工作环境方面

6.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办公桌上不许有烟灰缸等杂物。

7.办公室要做到窗明几净,墙角旮旯不许堆放垃圾和杂物,窗台书柜不许有灰尘。

8.工作时间禁止吃零食,办公桌上禁止摆放食物等。

9.办公室内不许摆放午休床,午休过后要及时清理。

三、工作效能方面

10.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不托人办不了事等潜规则,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11.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12.工作人员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事项不受理、不调查,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

四、礼仪着装方面

14.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着装与仪表仪容要端庄、稳重、大方、干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礼仪要求。

15.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不得穿着奇装异服、运动服、牛仔服、居家休闲服等服饰;不得穿背心、短裙、短裤;不得穿低胸装、露背装、露肩装、露脐装、透视装、无领装、吊带装、紧身装;不得披衣、挽袖、卷裤腿;不得穿戴有悖民族习俗的服饰。

16.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不得佩戴离奇饰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脚穿凉鞋,不得穿超高、带声响的高跟鞋,不得佩戴手链、脚链,不得留长甲、涂彩甲,不得纹身。

17.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男士不得留长发,理奇异发型、扎长辫、蓄胡须;女士不得染艳色彩发,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使用气味浓烈的香水。

18.国家统一配发制式服装的单位,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要求着装。

 

 

附件2:

关于违反盘山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规范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优化全县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根据《盘山县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市驻盘山县单位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镇(街道)等机关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县明查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工作纪律方面

    1.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报备制度,上班刷脸后离开单位,晚上下班时回来刷脸的。

2.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听音乐、干私活、串岗聊天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3.工作时间坐姿不雅,打瞌睡或躺在沙发上睡觉的。

4.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5.妨碍、阻碍检查,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为违规人员临时补签请假条、报备单,为违规人员说情等行为的。

二、工作环境方面

 1.在办公室内吸烟,办公桌上有烟灰缸等杂物的。

 2.办公室物品摆放杂乱,墙角旮旯堆放垃圾和杂物,窗台书柜有灰尘的。

  3.工作时间吃零食,办公桌上摆放食物的。

  4.工作时间办公室内摆放午休床的。

三、工作效能方面

  1.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不托人办不了事等潜规则,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2.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3.工作人员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事项不受理、不调查,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

    四、礼仪着装方面

    1.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着奇装异服、运动服、牛仔服、居家休闲服等服饰的;穿背心、短裙、短裤的;穿低胸装、露背装、露肩装、露脐装、透视装、吊带装、紧身装的;披衣、挽袖、卷裤腿的;穿戴有悖民族习俗服饰的。

   2.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佩戴离奇饰品的;穿拖鞋、光脚穿凉鞋、穿超高、带声响的高跟鞋的;佩戴手链、脚链、留长甲、涂彩甲、纹身的。

   3.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男士留长发、理奇异发型、扎长辫、蓄胡须的;女士染艳色彩发、浓妆艳抹、使用气味浓烈香水的。

 4.国家统一配发制式服装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要求着装的。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1.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四款所列情形年内被查实一次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违反情况记录在册第二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且在省、市、县明查暗访检查中被查实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关于影响优化营商环境行为的问责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规定,将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省、市、县明查暗访检查中被查实存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年内出现一次此类情况形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该单位“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并建议取消该领导及该单位本年度各种评优资格

第六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出的处理决定,报送县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等部门备案。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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