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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7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盘锦森林公园旅游资源移交给高升街道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次数:232

盘县政办发〔2017〕170号

高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充分挖掘森林公园旅游资源潜力,发挥属地管理优势,提升高升街道全域旅游水平和发展旅游产业的积极性、主动性。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盘锦高升森林公园旅游资源移交给高升街道进行开发利用和统筹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1.盘锦高升森林公园现有旅游资源(包括基础设施)全部移交给高升街道办事处开发利用(林地所有权仍为县林场所有),同时,盘锦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整建制划归高升街道办事处管理。

2.资源、资产移交给高升街道办事处后,公园树木栽植养护、水系维护、道路养护等由县林园局负责;旅游设施、环境卫生等由盘锦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森林防火等景区安全由县林园局和高升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3.高升街道办事处要保护性开发利用好森林公园旅游资源,在确保森林资源不被破坏的前提,有效开发利用。新增旅游设施需经县林园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4.高升街道办事处负责森林公园内外的环境保护和设施维护。如需增加旅游配套设施,需经县政府同意,涉及高升经济区土地等协调工作由县政府统一调度研究。

5.高升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担当起主体责任,深入研究森林公园的开发利用,并将其与镇域其他旅游产业、旅游项目进行统筹谋划,全力推动全域旅游经济发展。

6.森林公园前期投入形成的资产,经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划拨给盘锦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未支付的费用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承担。

7.盘锦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时为国有独资公司,高升街道办事处接管后应保持其国有属性,现有管理和工作人员由高升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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