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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7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01 浏览次数:115

盘县政办发〔2017〕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盘山县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发〔2017〕29号)和《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和《辽宁省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盘山县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能力和培育工作基础保障能力,加快构建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的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改善培育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提升培训质量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三是立足产业培育。立足农业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培育对象特点,分类分产业分层次开展培育,强化培育的针对性。

四是突出培育重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培育对象,以粮食和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以教育培训为重点环节,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二、目标任务

2017年,盘山县计划培育新型职业农民410人。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404人;现代青年农场主6人。依据《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科〔2016〕208号)精神,经县农业局报市农委认定,盘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广校)、盘山县职教中心为项目实施的市级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盘山县农机技术推广站为市级实训基地。培育环节分两步骤培训和实训。盘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254人的培训和54人的实训任务,盘山县职教中心承担150人的培训和实训任务,盘山县农机技术推广站承担200人的实训任务。培育资金按培训每人1400元,实训每人1200元计算。青年农场主6人由省级培训机构完成。

(一)完善培育制度体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水平,通过规范管理引导农民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通过政策支持提高职业农民自我发展能力。

(二)建立健全培育机制。探索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培训单位、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的准入标准,加快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参与、适度竞争的“一主多元”培育机制。

(三)构建职业农民队伍。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为引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两新”并行、“两新”融合、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三、实施内容

(一)培育对象。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培育对象。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摸底调研,收集培育对象的相关信息。可通过个人申报、农业企业和培训单位联合推荐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申报系统”,在线提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纳入培育对象库统一管理,科学确定年度培育规模和培育对象。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业企业骨干,以及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带头人,可优先安排培训。

(二)培育主体。培育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实施。省、市两级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主要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经营管理培训;县级按照贴近农村、方便农民、就地就近的要求,以公益性为主,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并向社会公开。

(三)师资及教材。从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和市级名师录中选派培训教师承担授课任务,并对师资实行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培训教材从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教材目录中选用,鼓励各地培训机构编印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的乡土教材,以满足技术技能培训的需求。

(四)培育方式。实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两条主线,按照公共基础、专业技能、能力拓展、实训操作、视野开拓五个模块,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按照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全程进行培育。生产技能培训由县组织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田间学校)分段开展,并开展后续跟踪服务一年。鼓励学员参加中等及以上学历教育。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由省农委统一组织。

 1.经营管理培训  

1)职责分工。省农委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培训基地确认、开展项目督导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制定培训规程、培训指导。市农委负责本市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市级培训基地确认、统筹协调各县和培训基地开展经营管理培训、推荐培训优秀师资等。县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的确定、开展摸底调查和建立培育对象库、制定培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录入管理信息库和建立培训档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组织落实扶持政策和跟踪服务。培训机构(培训基地)负责学员的组织发动、制定培训计划、优选培训师资、编选培训教材、收集学员的基本信息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实训和观摩等,切实保证培育质量。

2)班级配置。按学员类型编班、分类型选择培训内容。集中培训采取小组制管理,每期培训100人左右,每组10人左右,分别设置班长和组长,培训活动全程以小组为最小单位管理。从上课出勤、参与活动性、考试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评出优秀小组和学员。有效提高学员学习实践、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保证整体效果。

3)培训内容与时间安排。经营管理培训分基础公共课和能力拓展课,基础公共课以集中培训为主,能力拓展课以市场考察为主,累计不少于7天。课程时间顺序可结合实际灵活安排和分段实施。

4)培训方法。根据课程内容,设立讨论课题,分组讨论汇报,老师点评。每天布置作业,安排学习回顾与思考。尽可能安排一些模拟训练,多安排一些有凝聚力的文体活动。

5)培训教材。由省农广校统一组织购买,原则上从农业部统一开发的教材目录中选用。

  2.生产技能培训

1)按产业编班。由县政府组织培训机构,将学员按产业分班,每班培训30-50人,采取集中培训、田间学校或现场教学、实地观摩相结合的培训形式,按照产业的农时季节和关键技术环节全程分段进行培训,累计不少于8天(次),后续跟踪服务1年。

2)培训内容及培训方法。

产业技术知识(集中培训)。采取案例式、启发式、互动式或参与式的教学模式,在县里确定的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产业发展前景及产业新技术等知识。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次。

技术技能实践(现场教学)。主要采取田间学校模式,开展关键农时和关键技术环节的田间技能培训。没有田间学校的到县里遴选的实训场所进行现场指导和实践操作,现场教学不少于4次。

基地考察。到经过认定的或与本产业相关的实训基地(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业园区)进行观摩和考察,基地考察不少于2次。

3)培训教材。以乡土教材为主,不足部分优先从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教材或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内容适合的专业教材。

 3.考试考核与绩效评估

1)考试考核。培训结束后,采取理论考试、实践考核和生产经营水平考察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训对象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经营管理培训以理论考试和学员编制的产业发展规划为主,技术技能培训以考察学员产业技术实践能力为主,并对学员的出勤率、遵守纪律、课堂互动、学习任务完成等方面进行考核,累计成绩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绩效评估。对培训整个过程进行评估,对授课教师、培训机构和培训效果进行全面考核和检验。从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课程安排、专家教师讲课、学员参与度、培训效果等方面由学员进行评估。

认定管理。经过培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可自愿提出认定申请,按程序开展认定管理工作。同时,对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强化后续管理、知识更新和政策衔接等跟踪服务。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培训资金123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按照人均3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404人,需资金121.2万元,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6人,需资金1.8 万。除现代青年农场主连续支持2年以外,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

(二)资金拨付。按照资金随着任务走的原则,县实行报账制管理。根据实施方案,预拨40%的补助资金给项目单位,以便于项目启动与实施,同时按照项目进度及时兑付补助资金。要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分类补助到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及相关支出等。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本级资金用于扩大培育规模和开展本级培训以及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以确保培育工作顺利进行。

(三)资金用途和支出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培训、规范管理、信息化服务和后续跟踪服务等全过程培育。一是课堂培训及实训支出。包括本单位及外聘师资承担本项目发生的讲课费、技术指导员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及燃油费,学员食宿及学习用品、实训用品、实训交通(含燃油费)及耗材、场租、教材及资料费等。二是组织学员在本地和异地参观交流支出。包括交通费(含燃油费)、食宿费、参观场地补偿费等相关支出。三是信息化手段利用及后续跟踪服务的相关支出。四是开展需求调研、考评认定、专家论证、招生宣传、档案管理、技能鉴定、证书印制等培育管理工作发生的交通及燃油费、认定费、鉴定费、资料及材料费、印刷费及其它相关支出。第三和第四两项共需16.2万元(省规定占资金支出总额的15%左右), 由县财政按比例拨付给县农业局统一使用。严禁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分发给农民个人。

教师和学员差旅费参照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教师讲课费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文件的讲课费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讲师、农艺师、工程师、乡村人才等其他人员讲课,每半天不超过800元。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培育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对于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创新和政策协调。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多方制衡的运行机制。农业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学员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培育类型及产业、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建立指导员制度。对培育对象按产业、分类型编班,以小班为主,每个班要配备一名技术指导员,组织技术学习和实训实习,并与培育对象建立长期联系以及帮助解决技术问题。

三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对学员实名登记,建立培训台账,及时填报培育对象基本信息并录入农业部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

四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农业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将工作方案、文件、典型等相关材料、培育对象基本情况、认定管理、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的相关资料、师资库、培训计划、培训台账、资金预算和实际支出记录以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图文及影像资料等分类归档立卷。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要严格过程监管,确保规范培育。县农业局对培训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市农委对县培训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全面推行绩效管理,省对市、市对县、县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分层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培育任务完成、学员满意度、学员库和师资库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三)加大政策支持。政策扶持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环节和必要保障。县政府出台了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健康成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对接扶持政策,引导产业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人才奖励激励、农业科技服务等政策优先向受训者倾斜,把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1.购买农资优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后,发放全省统一样式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农民以此证书可以比市场批发价格更低的团购价格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

2.土地流转和技术扶持政策。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在职业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鼓励成片土地向职业农民流转。并由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技术人员为其提供技术指导。

3.对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诚信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优先使用政府的网络媒体等公共资源,政府每年还将认定一批官方指定经济人进行重点推荐。

(四)注重总结宣传。及时发现、培育和总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典型,加大对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及时报送培育工作动态、典型经验等,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

良好氛围。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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