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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8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沙岭镇棠树村郝家屯5组焚烧秸秆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10-14 浏览次数:481

盘县政办发〔201718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今年全县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仍有部分镇(街道)对禁烧工作思想麻痹,疏于管理,清理隐患不彻底,致使106日沙岭镇棠树村郝家屯5组发生秸秆焚烧事件,产生不良影响。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县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对秸秆焚烧事件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并提出查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核查,此次秸秆焚烧事件是沙岭镇棠树村郝家屯5组村民郑大军在完成玉米收割,收割机和工作人员及郑大军家人离开玉米地后,低保户候大军(孤身一人,身体状况不好)为方便拣取机械收割遗落的玉米,将散落在地里的玉米秆进行焚烧。由于监管不利,发现不及时,致使过火面积达到2.5亩,被国家环保部卫星拍到,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不良影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2)中关于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的处罚规定,针对此次秸秆焚烧事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沙岭镇棠树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张代民予以党内警告,并启动法定程序予以行政免职。

二、对沙岭镇负责环保工作的副镇长曹洪彬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

三、对沙岭镇党委书记蔡峰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在县委常委扩大会上做检讨。

四、对沙岭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振文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五、对县环保局局长严卫东、县农机管理总站站长苏海涛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希望以上被通报批评的相关责任人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此次秸秆焚烧事件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一是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宣传教育,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层层落实好责任,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二是不断完善禁烧措施,同时加大督查和巡逻力度,消除一切隐患,坚决杜绝焚烧现象再度发生;三是加大对违规焚烧秸秆行为的打击力度,杜绝有禁不止的现象。同时搞好秸秆综合利用,切实解决群众春播生产的现实问题。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2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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