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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21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盘锦中通快递有限公司“9·30”高处坠落 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次数:306

盘县政办发〔201721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一、 基本情况

2017930日,上海焕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盘锦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整体雨棚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盘锦中通快递有限公司9·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因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引起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盘山县电商物流产业管理中心做为企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严、不细。经县政府同意,现对事故责任人通报如下:

1.戴永安,盘山县电商物流产业管理中心主任,作为盘山县电商物流产业管理中心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戴永安全县通报批评。

2.高俊,盘山县电商物流产业管理中心安全管理部部长,在对企业检查过程中,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决定给予高俊全县通报批评,由安监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三、下步工作要求

希望以上被通报批评的相关责任人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以此为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针对本起事故,行业管理部门要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重点查看企业项目发包情况,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8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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