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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8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18年国有农垦土地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321

盘县政办发〔2017〕189号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2018年国有农垦土地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盘山县2018年国有农垦土地收费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我县农垦改革,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租赁经营体制机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本次农垦土地收费为收取2018年农垦土地租赁经营费及2017年以前陈欠款。

二、收费主体及责任人

2018年农垦土地收费主体为五家农垦公司所在镇(街道)政府。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三、收费范围

2018年农垦农用地全面积。

四、收费标准

2018年农垦土地收费标准按照2017年收费标准执行。2018年开始达到农垦职工退休年龄,享受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的国有农垦退休职工继续租赁经营原耕种土地,土地租赁费用按每亩500元收取(不含水电费)。

五、时间节点要求

本次收费从2017年10月31日开始到2017年11月30日结束,2017年12月10日前全额上缴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再移交县财政,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相关意见要求安排支出。

六、责任追究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收费任务,不及时上缴的单位,按县政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问责。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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