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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9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295

盘县政办发〔2017〕1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盘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

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字〔2015〕4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应当遵循权责明确、公开择优、注重绩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实施主体为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四条 承接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主体为合法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具备化工、机械、食品加工等安全技术服务甲级资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接主体应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出具安全生产服务报告,对出具的安全生产服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服务主要内容

第六条 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状况普查、调查服务;

(二)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工工艺、化工生产装置、易燃易爆、涉氨涉尘、有毒有害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服务;

(三)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服务;

(四)其他安全生产服务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合同签订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八条 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紧急和突发性应急事件,需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购买主体按照择优性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第九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安全生产服务的形式、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资金支付

第十条 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购买主体年度财政预算;对紧急和突发性应急事件,经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追加购买主体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安全生产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开展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预算审核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购买主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依法公开经批准的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项目;

(二)对承接主体提供安全生产服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服务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主要依据;

(三)对承接主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建立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退出机制,对承接主体资质等发生变化,达不到购买主体要求的,取消其承接主体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黑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承接事项进行转包的;

(二)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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