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19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安全生产领域严格检查严格执纪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安全生产领域严格检查严格执纪执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盘山县安全生产领域严格检查
严格执纪执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提高政府各部门和辖区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责任的落实,坚持全面检查和严格执法为重点,依法严惩违法违规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规问责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中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执法执纪不严格的单位和个人,以严厉的措施,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企业层面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有效实施。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严格培训上岗、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3.严格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4.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现整改闭环管理。
5.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依法依规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认真维护保养;加强岗位应急培训,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确保有序应对突发事件。
(二)政府层面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的直接监管和专业监管责任。
2.严格监督管理。依据各自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严格执法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排查、专项治理等活动,按要求开展活动,不走过场,能查出问题,处置得当,治理有效果。
4.县财政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也可用于购买安全生产装备、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投入。
5.修订《盘山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盘县政办发〔2017〕58号),将严格执法情况纳入奖励条款。
三、督查检查
1.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成立执纪执法情况联合督查检查小组。组长由县纪委常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各派一名人员组成,
2.督查检查联合小组每季度对镇(街道)、园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执法情况督查检查一次,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3.对认真开展检查工作,严格执法,依法处罚的单位,依照《盘山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盘县政办发〔2017〕58号),给予奖励。
4.对安全生产多次检查均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或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部门,经督查发现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对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5.督查检查联合小组每半年对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整改情况督查检查一次,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6.对自检查不出隐患而监管部门抽查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监管部门可聘请专家进行全面检查。
四、责任追究
1.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责令整改的同时依法给予自由裁量权标准上限处罚。
2.对安全生产检查不认真,应当检查而未检查,或经多次检查隐患长期持续存在却未依法进行处罚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处分。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处置或处置不当,依据问题及后果,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处分。
4.对存在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依法处罚的情形,对该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相关执法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对被通报两次的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该处罚未处罚或未依法处罚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相关执法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6.涉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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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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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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