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19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各农场现有人员安置分流办法》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各农场现有人员安置分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盘山县各农场现有人员安置分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盘山县农垦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机制,按照《中共盘锦市委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农垦集团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改发〔2017〕7号)等相关政策,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分流人员身份的确立
(一)安置分流人员范围
目前在各农场、分场工作,在职在岗具有农垦职工籍的工作人员。(具有农垦职工籍指1968年以前(含1968年)出生户口在国营农场和1968年以后出生且具备农垦职工档案的工作人员,或能确定农垦职工身份的人员)
(二)安置分流人员确定
1.由各相关镇(街道)确定安置分流人员,形成《盘山县XX农场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并对分流安置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委组织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3552063,各相关镇(街道)在人员公示时要同时公布县委组织部监督举报电话,对于不在安置分流范围内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人员安置分流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及所在镇(街道)的责任。
2.经过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各相关镇(街道)将《盘山县XX农场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经本镇(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加盖公章后,附《国营农场企业职工登记表》《国营农场招工资格审批表》《国营农场职工定级呈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至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汇总。
3.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单位报送情况表及证明材料,提出安置分流人员初步名单,报县委组织部复核同意后,由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确定最终名单。
第三条 安置分流办法
(一)对于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农垦职工工作人员,由农垦有限公司接收后,按退休政策办理。
(二)对于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人员,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安置分流:
1.各农场、分场具有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可以申请到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改为农垦企业身份,原有身份不再保留。
2.各农场、分场具有社工编制人员,可以申请到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社工编制不再保留。
3.其他身份的农场、分场工作人员由相关镇(街道)按政策分流安置。
第四条 组建后的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各农垦有限公司及分场等单位新聘用人员由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制定招聘办法,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盘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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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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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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