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20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盘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
节水奖励暂行办法
按照《辽宁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暂行办法》以及《盘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如下:
一、精准补贴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规模
经测算,盘山县58.67万亩水田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后,每年需要精准补贴的资金规模为586.7万元。
盘山县自2014年承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按照逐年推进的原则,每年逐步增加改革范围、扩大改革面积,因此年度补贴范围为累计实施面积。补贴标准为每亩地10元。补贴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解决,县级补贴资金不低于50%。
(二)奖补对象
镇(街道)级用水协会、当地水利服务站,村级用水合作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水户农民。精准补贴资金逐年递减,同一项目地块实施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镇(街道)、村水利设施和设备维修养护、用水计量设施配备等。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人员工资等其它支出。
(四)补贴方式
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镇(街道)级用水协会或当地水利服务站,由当地水利服务站负责核算、监管补贴资金的使用,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跟踪监督。
二、节水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范围及资金来源
为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对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块的节水行为给予奖励;对积极为农业水价改革的实施进行宣传、参与工程建设、协调管理、按时上缴水费的协会给予奖励;对及时维修水利工程的协会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以及从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中计提50%、水权转让增收中提取50%解决。
(二)奖励对象
节水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水户农民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地块实施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奖励资金标准
一是奖励标准按农民用水者协会对现有水利工程及时进行维修的予以奖励,按工程造价的不低于30%予以奖励。
二是农民用水者协会积极为农业水价改革的实施进行宣传、参与工程建设、协调管理、按时上缴水费的协会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是对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地块,按斗渠口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收费,定额内用水执行正常水价,若用水节余、达不到定额,节约水量达到定额标准的10%的用水户,予以上缴水费10%的奖励。
(四)补贴方式
奖励资金直接转入协会账户。由当地水利服务站负责核算、监管,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跟踪监督。
三、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杜绝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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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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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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