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20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盘山县个体零散税源
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个体零散税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支持盘山县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等有关税收协同共治方面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推行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基本原则
依法治税原则。坚持法治引领,推进改革创新。要将依法治税贯穿于个体零散税源管理全过程,理顺征纳关系,规范代征行为,不断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促进良好税收征纳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形成。
政府主导原则。坚持党政领导,实现税收共治。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各镇(街道)要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
税务主管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齐抓共管。要强化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主体地位,理顺征管职责,转变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效能。充分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
部门联动原则。坚持协作配合,推进协税护税。要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面力量,强化部门配合联动,形成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协作共治格局。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指引,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在全县推行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盘山县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管)、住建、国土、发改、安监、消防、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为整合税收征管资源,最大限度降低个体零散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省市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将个体零散税收依法委托各镇(街道)代征。各镇(街道)要与税务部门签订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依法接受委托。委托代征税费的范围、计税依据、税率、代征期限等具体事项和责任义务,由双方根据税法和国家政策规定确定。要规范税收代征工作,加强对代征人员的培训、管理,有效落实税源协管职责。首先安排太平街道办事处作为试点单位,顺利运行后推广到全县范围内开展。
(二)建立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依法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落实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安、财政、市场监督、住建、国土、发改、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做好税收保障工作。要建立健全税收共治工作协调机制、信息传递机制、执法协助机制、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和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
(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县政府建立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考核激励制度,落实监管措施,保障工作经费,严格兑现奖罚措施,调动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积极性,优化便民办税,提高零散税源管理质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是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维护税收公平秩序、汇集地方财源、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税、地税深度融合和职能转变、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现实需要。各镇(街道)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税收共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税收共治工作的统筹领导,研究协税护税、社会综合治税、信用与信息管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推进税收协同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予以代征工作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公共秩序的维护,其他机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并支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和税收代征单位加强个体零散税收管理。镇(街道)等代征单位要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切实履行代征职责。
(三)营造工作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及时捕捉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新闻动态,正确把握便民办税、优化服务、提升政府效能的舆论导向,合理回应社会焦点和民众关切,在全县营造亲商、惠商、依法纳税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盘锦市地方税务局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指引(此件不予公开)
附件: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盘地税函〔2017〕4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地方税务局个体零散税收
委托代征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
现将《盘锦市地方税务局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4日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指引
一、【业务描述】
为了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区级地税机关可依法将个体零散税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本指引所称个体零散税收,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出租房屋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等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属于地税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地方税费。
本指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是代征人以地税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包括费款,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遵循原则】
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应当遵循有利于税收控管、双方自愿、简便征收、方便纳税、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
三、【基本规范】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称“代征人”)可以接受地税部门委托,依法代征个体零散税收。
(二)代征人接受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应当与县区级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代征范围、期限、委托代征的税种(包括费种,下同)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代征手续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代征范围、期限、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代征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提供固定办公场所,设立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站,负责办理个体零散税收代征日常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地税部门实施个体零散税收的税源管理、税务登记管理、个体零散税收催报催缴、日常调查巡查、个体零散税收信息采集等工作;
2.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3.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确保税收票证安全;
4.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5.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6.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款、逾期未纳税款、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7.对纳税人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8.在代征税款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定期定额明显偏低或者发现纳税人涉嫌有税收违法行为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9.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10.对代征人员的代征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保证代征人员依法正确履行代征工作职责。
(二)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3.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费率等;4.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费)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7.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8.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9.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10.其他管理职责。
五、【相关要求】
(一)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税务机关应当结清代征手续费,收回并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1.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2.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3.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4.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5.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三)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协商延期或终止履行代征等相关事宜。
税务机关决定同意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征得税务机关同意前,代征人不得擅自停止履行代征义务。
(四)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应当终止的代征事项。
(五)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六)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六、【法律责任】
(一)在代征工作中,发生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造成税收票证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代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代征人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代征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
七、【说明】
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省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或者本指引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均应按新的规定或上级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抄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承办 办公室2017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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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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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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