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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20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鼓励外贸出口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次数:93

盘县政办发〔2017〕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实施鼓励外贸出口相关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关于实施鼓励外贸出口相关政策意见

 

根据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相关政策的意见》(盘县政办发〔2015〕89号)文件精神,在鼓励外贸出口相关政策意见实施过程中(2015-2016年),对促进我县外贸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激励作用,2016年我县完成外贸出口额排名全市第一。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加快我县外贸出口增长和出口基地建设,确保外贸出口任务顺利完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出口鼓励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地方产品出口。在我县注册的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地方产品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支持地方产品出口增量。对我县地方产品出口企业,本年度与上一年度出口增加部分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三、支持新注册的外贸出口龙头企业。在我县新注册的外贸出口企业,通过提前到县商务局备案当年实现外贸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以县商务局掌握的海关数据为准),仅于当年每一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最高奖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本条政策与前两条政策不享受重复奖励)。

四、本意见有效期: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五、本意见由盘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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