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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20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土地租赁经营合同(规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次数:168

盘县政办发〔2017〕208号

相关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土地租赁经营合同(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土地租赁经营合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农用土地租赁经营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盘山_______农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盘锦市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地块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农业用地经营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亩,其四址界限为:东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地块示意图附后)

第二条 地块用途

本合同项下租赁地块用途为农业生产用地(水田、旱田、坑塘、其他)。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经营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年整,自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租赁标准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亩________元人民币,共计_______亩,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_______________日前以现金或其他支付形式向甲方一次性结清租金。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租赁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甲方发现乙方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四)如乙方不按时缴纳年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经营权。

(五)维护乙方的土地租赁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

(六)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合同约定的用途对所租赁土地进行经营的权利。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乙方有享受承租土地所获得的国家粮食补贴款的权利。

(四)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租赁的土地,转租土地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七)乙方不得在租赁土地上新建,扩建或翻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八)乙方在承租期内如发生因农业生产需要改变承租地块的地容地貌的情况,乙方不再续租时,必须在承租期结束前恢复该地块原貌。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配水和不定期管理,按甲方的统一要求,做好农建和农田管理等工作。

(十)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所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经盘山________农垦公司同意之后,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经营权租赁协议。

第八条 甲方提前收回和补偿

    (一)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经营权:

  1、因国家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2、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3、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4、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5、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二) 补偿

  1、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2、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变更

此合同签订之日起,之前的合同同时废止。本合同事项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另行议定。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合法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报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签章备案后方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备案,一份交盘山县政府债务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土地租赁经营合同(规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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