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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21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确定财政资金支持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次数:104

盘县政办发〔2017〕215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杜绝私建乱建,保证财政资金合理高效使用,结合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和投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特制定本程序。

一、涉及到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预计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决定是否实施,并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县长,建设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在项目审批后,将申请报告送县债务办备案预计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拿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待项目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将会议纪要及申请送县债务办备案。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按照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将县委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纪要报县债务办备案。

二、县财政局在拨付项目资金前,按照会议纪要及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该项目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后,依据县审计局提供的审计情况拨付相应资金。

三、未经上述决策程序通过的项目,县财政局不予资金支持。对不符合上述决策程序的项目,以本程序为准抓紧完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未批先建、私建的项目,县财

政局坚决不拨付资金。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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