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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21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盘锦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1·17”坍塌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11-26 浏览次数:368

盘县政办发〔201721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一、基本情况

20171117日,盘锦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102省道太平街道仙水村段进行通信光缆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县政府成立了由盘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李雷同志为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经信局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盘锦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1·17”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盘锦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1·17”坍塌死亡事故是因为冒险作业引发的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县政府同意,现对事故责任人通报如下:

1.张强,盘山县经信局分管副局长,对太平街道至得胜街道路段地下通信光缆管道仙水村段施工情况不掌握,未对其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决定对张强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

2.何晓飞,盘山县经信局信息产业股负责人,对太平街道至得胜街道路段地下通信光缆管道仙水村段施工情况不掌握,未开展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决定对何晓飞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

3.杨宝财,太平街道分管负责人、主任科员未认真履行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下管网及其他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盘县安办发〔201722号)文件要求,未对文件要求进行部署,对太平街道至得胜街道路段地下通信光缆管道仙水村段施工情况不掌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决定对杨宝财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

4.李百福,太平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未认真履行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下管网及其他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盘县安办发〔201722号)文件要求,对管辖区域内太平街道至得胜街道路段地下通信光缆管道仙水村段施工情况不掌握,未开展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决定对李百福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

5.程光华,太平街道仙水村党总支书记,未认真履行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下管网及其他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盘县安办发〔201722号)文件要求,未及时将太平街道至得胜街道路段地下通信光缆管道仙水村段施工情况及时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决定对程光华进行诫勉谈话。

6.田玉峰,太平街道仙水村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在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太平街道至得胜街道路段地下通信光缆管道仙水村段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决定对田玉峰给予辞退。

三、下步工作要求

希望以上被通报批评的相关责任人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以此为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针对本起事故,行业管理部门要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要继续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4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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