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9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 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
2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6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8 | 执业兽医注册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
9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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