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山县地震办

发布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419
盘山县地震办行政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提供地震震情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2 提供地震应急演练指导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民间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者队伍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供技术指导。
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3 提供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颁布)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下一篇: 盘山县档案局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