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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536
盘山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验收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2 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确认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3 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国家综合档案馆(市、县)  
4 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规章】《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  
           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国家综合档案馆(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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