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盘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项目录(36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6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 |
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3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号)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 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4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订)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订) 第九条 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0〕6号) 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各县区、经济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 | “中外合资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下放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5 | 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不属于县人社局 |
6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7 |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32号)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8 |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7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 第二条 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 第二条第四款 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9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批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第十四条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审核确认和基本养老金调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10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 卫计委第21号令,2014年2月20日)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规章】《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年1月1日颁布)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2005]193号)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工伤认定属于县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不属于县人社局 |
11 | 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规范性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年10月31日颁布)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称系列设置、政策标准制定、评审质量、结构比例控制、按权限受理申报等工作要求,会同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称工作配套政策措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12 | 集体合同审查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辽宁省政府第257号令,2011年5月20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确认之日起5日内,企业方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13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年9月30日颁布)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14 | 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15 | 为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的各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16 |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17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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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19 | 劳动保障投诉案件处理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颁布)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2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21 |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盘锦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盘劳发〔2005〕15号) 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临时聘用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动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区) | |
22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区) | |
23 | 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盘锦市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盘银发【2016】116号 沈银发【2016】209号、银发【2016】202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24 | 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报名和登记管理服务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盘锦市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人社发【2017】90号) 第二章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第四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均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关于印发《2017盘锦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盘人社发【2017】89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25 | 提供失业人员档案 代理保管服务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 《辽宁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代管职工档案、劳动关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26 | 为劳动者提供代理档案的查、借、阅服务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 《辽宁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合法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出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27 | 代理办理失业人员 退休申报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 《辽宁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手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28 | 代理办理失业人员 病退、退职申报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 《辽宁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参保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29 | 提供失业人员档案 调转服务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 《辽宁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单位内部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单位或个人从事合法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出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30 | 就业创业证发放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31 | 为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记载劳动者自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第四条 县(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32 | 为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记载劳动者自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第四条 县(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33 | 为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服务 | 公共服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令第1号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三十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34 | 为劳动者提供用工登记服务 | 公共服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令第1号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35 | 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受理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32号) 第十六条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
36 | 失业人员待遇核定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3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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