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务服务事项目录(8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76项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 | |
2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 | |
3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下放至市级农业(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 37号) 采取“赋权”的方式赋予盘山县、大洼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代为行使市级行政职权。 |
农业(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 |
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76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 | |
5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市、县) | |
6 |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及培训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县) | |
7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及服务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市、县) | |
8 | 提供农机技术推广服务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5号,2012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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