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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569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盘山县集中至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2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6】48号)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盘山县集中至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3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 国家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市、县)  
4 水生动植物病害测报预报和监测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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