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局权责事项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 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就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颁布)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 1.受理责任: (1)受理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受理地点: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3)受理程序:①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②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1)审查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审查程序:①初审:由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负责人复审。 ②复审:由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并送交盘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报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盘山县人民政府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申请人。 |
内陆水域(县政府审批,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 |
2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 许可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盘山县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站 | 1.受理责任:(1)受理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地点:盘山县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站 (3)受理程序:①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②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审查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审查程序:①初审:由盘山县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站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负责人复审。②复审:由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报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3)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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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盘山县渔政管理所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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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渔政检查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盘山县渔政管理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涉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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