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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消防大队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738
盘山县消防大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县)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县)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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