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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住建局审核转报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590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转报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2007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二条第三款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初步审查责任: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下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报送责任: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下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3.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外地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
 
2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改)》(建设部令第164号,2007年11月26日颁布)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盘山县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交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合法资质证书。
 
3 其他行政权力 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核准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007年1月11日颁布)第七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79号)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对全省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八条检测机构申办检测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第九条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仪器设备配臵一览表》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4 其他行政权力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延续初审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007年1月11日颁布)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9月28日颁布)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5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业各类职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 【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05年2月4日颁布)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6年12月28日颁布)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1月29日颁布)第十一条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6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初审意见;申请表;附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7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初审意见;申请表;附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8 其他行政权力 等级内房地产企业有资质延期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初审意见;申请表;附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9 其他行政权力 评标专家资格初审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颁布)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6]73号)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10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条件审核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6月25日颁布)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11 其他行政权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核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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