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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旅游局审核转报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499
盘山县旅游局审核转报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盘山县旅游局 1.受理责任:(1)公示申请旅游业务许可条件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2)旅行社需要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不得要求提交无关材料;(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上报责任:(1)经审查同意的,报市旅游局批准;(2)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审核转报事项
2 其他行政权力 导游员申请《导游证》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2001年12月26日颁布)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盘山县旅游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审领《导游证》应提交的申请材料;(2)需要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不得要求提交无关材料;(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上报责任:(1)经审查同意的,报市旅游局批准;(2)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审核转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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