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环保局审核转报事项目录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范围调整初审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颁布) 第十二条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查,形成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按时下发排污许可证。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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