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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教育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636
盘山县教育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民办小学、初中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教师资格认定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教师资格认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举办的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和自考助学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和自考助学机构教育机构审批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批准《学校专业设置申报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专业设置申报表》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教育考试违纪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为的处罚 1.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颁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27号,1998年3月6日颁布)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第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第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第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有违法所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第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盘山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确认 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颁布)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文字。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教育局成职教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考核的,颁发《普通话水平考试合格证》或《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确认工作。
 
15 行政确认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批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19号,1992年3月14日颁布)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教育局初教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考核的,颁发《免学、缓学的批准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监督管理责任。
 
16 行政确认 教育教学
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盘山县教育局
1.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教育教学管理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确认 招生
考试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盘山县教育局
1.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教育教学管理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奖励 优秀教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盘山县教育局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优秀教师评选、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人事股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教育局人事股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教育局人事股将通过公示的盘山县优秀教师最终人选上报盘山县教育局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第19号,199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盘山县教育局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方案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初教股和中教股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分别对域内小学和初中教育机构的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3.决定责任:做出被监督机构和个人是否通过检查的决定。未通过检查的,书面通知当事机构或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责令第未通过检查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改正工作,在限定期限内通过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 【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2010年12月13日颁布)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盘山县教育局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方案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安全办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分别对域内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3.决定责任:做出被监督机构和个人是否通过检查的决定。未通过检查的,书面通知当事机构或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责令第未通过检查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改正工作,在限定期限内通过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规范性文件】《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1998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标准》。
盘山县教育局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检查、指导方案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分别对域内教育机构的学校德育工作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支持申诉内容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机构或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做出支持申诉内容的决定后,责令第申诉内容所涉及的当事机构或当事人改正错误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22 其他行政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盘山县教育局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方案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纪委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域内教师申诉。
3.决定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责令第未通过检查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改正工作,在限定期限内通过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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