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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规划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655
盘山县规划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对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及面积进行监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4)提交规委会审议规划方案。
3.批准环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事后监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对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及面积进行监管,对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对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1)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2)对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9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核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颁布)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验线。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要求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许可 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的批准、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公利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06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授权或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测绘成果的接受、整理、建档、保管、提供等工作。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对提交上报材料、设计方案逐一审查。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11 行政许可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详细规划审查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设计方案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和设计方案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查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查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委会审定,申请政府批复。
4.公示环节: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许可 确定本行政区域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实施单位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06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或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对提交上报材料、设计方案逐一审查。
3.确定环节:根据上报材料,确定本行政区域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实施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编制的编制单位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盘山县规划局 1.调查取证环节: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环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证环节:符合听证规定的,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决定环节: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违法建设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规划局 1.调查取证环节: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环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证环节:符合听证规定的,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决定环节: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规定》(2000年12月14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盘山县规划局 1.调查取证环节: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环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证环节:符合听证规定的,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决定环节: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盘山县规划局 1.调查取证环节: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环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证环节:符合听证规定的,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决定环节: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盘山县规划局 1.调查取证环节: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环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证环节:符合听证规定的,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决定环节: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16 行政奖励 测绘科技成果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盘山县规划局 1.推荐环节: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推荐,上报申请表彰奖励材料。
2.审核环节:核实相关事实,根据相关评比文件精神,确定奖励内容与形式,形成初步意见。
3.决定环节:对符合要求的成果上报县政府,申请政府批复。经县政府批准后,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4.公告环节:对相关表彰奖励进行公告。
5.备案环节:对相关奖励进行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17 行政奖励 测绘标志保护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奖励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颁布)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盘山县规划局 1.推荐环节: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推荐,上报申请表彰奖励材料。
2.审核环节:核实相关事实,根据相关评比文件精神,确定奖励内容与形式,形成初步意见。
3.决定环节:对符合要求的成果上报县政府,申请政府批复。经县政府批准后,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4.公告环节:对相关表彰奖励进行公告。
5.备案环节:对相关奖励进行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18 其他行政权力 规划设计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具有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对不具有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予核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备案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2011年6月2日颁布)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承办部门审查申请资料核实内同后,提交业务会审定。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2001年6月29日颁布)
第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其他行政权力 规划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盘山县规划局 1.巡查环节:对已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定期进行巡查,对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进行定期监管。                      
2.调查取证环节: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公示环节: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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