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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住建局便民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713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 【法律法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建字第383号,1995年10月1日颁布)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盘山县住建局绿化管理所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受理的原因)。
2、审批阶段责任: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3、告知阶段责任: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之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履行监督职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审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交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2007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二条第三款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初步审查责任: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下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报送责任: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下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3.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外地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
 
4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改)》(建设部令第164号,2007年11月26日颁布)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盘山县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交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合法资质证书。
 
5 其他行政权力 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核准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007年1月11日颁布)第七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79号)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对全省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八条检测机构申办检测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第九条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仪器设备配臵一览表》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6 其他行政权力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延续初审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007年1月11日颁布)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9月28日颁布)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7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业各类职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 【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05年2月4日颁布)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6年12月28日颁布)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1月29日颁布)第十一条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8 其他行政权力 暂定资质房地产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初审意见;申请表;附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9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初审意见;申请表;附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10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初审意见;申请表;附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11 其他行政权力 等级内房地产企业有资质延期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初审意见;申请表;附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12 其他行政权力 评标专家资格初审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颁布)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6]73号)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13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条件审核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6月25日颁布)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14 其他行政权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核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事项
15 其它行政权力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颁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盘山县住建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备案责任:接受招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申请2.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16 其它行政权力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盘山县住建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备案责任: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17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合同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7年8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备案责任:接受中标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申请  
18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规定》(辽建发30号,2011年06月16日颁布)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合同备案的办理与监督管理。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备案责任:省辖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合同备案的办理与监督管理
2.监督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19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备案责任: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监督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20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8号,2009年10月19日颁布)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盘山县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1.办事指南拟定责任责任:(1)制定盘山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公布办事指南,明确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县内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县内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需现场查验的必须到现场进行查验。
4.决定责任:(1)对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颁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并加盖公章。(2)对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建设单位具体理由,责令其整改,直至其整改合格为止。
5.送达责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直接面交建设单位办事人员。
6.事后管理责任:(1)相关手续办结后还要整理相关材料。(2)保管好相关档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其它行政权力 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   【规范文件】《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174号令,2004年10月12日颁布)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盘山县住建局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1.办事指南拟定责任责任:(1)制定盘山县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办事指南。(2)公布办事指南,明确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县内建设单位提交《盘山县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申请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县内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盘山县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则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要求其进行修改。
4.决定责任:(1)对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颁发《盘山县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证》并加盖公章。(2)对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建设单位具体理由,责令其修改设计,直至其修改合格为止。
5.送达责任:《盘山县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证》直接面交建设单位办事人员。
6.事后管理责任:(1)相关手续办结后还要对相关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核实,看实际施工是否与备案情况相符。(2)保管好相关档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其它行政权力 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规范文件】《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55号令,2005年4月15日颁布)(四)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盘山县住建局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1.办事指南拟定责任责任:(1)制定盘山县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公布办事指南,明确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县内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县内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需现场查验的必须到现场进行查验。
4.决定责任:(1)对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颁发《盘山县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并加盖公章。(2)对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建设单位具体理由,责令其整改,直至其整改合格为止。
5.送达责任:《盘山县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直接面交建设单位办事人员。
6.事后管理责任:(1)相关手续办结后还要整理相关材料。(2)保管好相关档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其它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备案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6月1日颁布)
第一章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盘山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3)其中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备案书。
 
24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监督管理责任: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备案责任: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监督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25 其它行政权力 建筑企业出入境管理与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入出境承包工程管理规定》(1999年1月1日颁布)
第六条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入、出境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负责对入,出所属行政区域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每季度末对本市入、出境承包工程情况汇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管理、备案责任:对出入县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6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审查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颁布)
第二章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
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盘山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3)其中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审查备案书。
 
27 其它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验收备案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报送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盘山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3)其中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验收备案书。
 
28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中标结果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一章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颁布)第一章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盘山县住建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1.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备案责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9 其他行政权力 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入境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86号)第三十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并作为企业资格延续、升级和年度评价的依据。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企业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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