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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475
盘山县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民办小学、初中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教师资格认定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教师资格认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举办的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和自考助学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和自考助学机构教育机构审批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批准《学校专业设置申报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专业设置申报表》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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