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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社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565
盘山县人社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劳动用工备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律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统一使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辽人社[2009]335号)
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及全省统一推行网上备案工作。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其他行政权力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初审   【行政法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辽人发【1992】43号)
第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伤亡,除按省政府颁发的《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自理暂行条例》(辽政发【1982】224号文件)《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辽劳险字【1986】116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因工伤亡的认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
第二章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其他行政权力 省属驻沈以外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初审    单位及个人申请、工伤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查询表、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病志材料、其他行政部门法律文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事项     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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