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经局便民
盘山县农经局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初审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颁布)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材料上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1)自收到申请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初审。(2)对申请人基地进行查看。(3)对查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申报条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3.认证后管理责任: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
非行政许可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初审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向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纳证明,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携带活动。 | 盘山县农经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对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内一次性砍伐、移植五十株以上树木备案 | 无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盘山县农经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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