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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旅游局便民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468
盘山县旅游局便民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盘山县旅游局 市赋权
2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盘山县旅游局 市赋权
3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业务变更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盘山县旅游局 市赋权
4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盘山县旅游局 市赋权(审核转报)
5 其他行政权力 导游员申请《导游证》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2001年12月26日颁布)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盘山县旅游局 市赋权(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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