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委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初审 | 无 | 【行政法规】 《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准确、可靠信息。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送达责任:审查资料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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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许可证》发放初审 | 无 | 【行政法规】 《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准确、可靠信息。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送达责任:审查资料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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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初审 | 无 | 【行政法规】1.《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3年第26号) 2.《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装〔2013〕375号)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 |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内转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网上及纸质材料进行审核,检查要件是否齐全,并提出修改意见。 3.上报责任:对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查合格的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和申报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省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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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 无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5年第30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 |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受理本区域内企业提出的申请,同时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回复。 2.审查责任: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3.上报责任: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相关材料及本机关初审意见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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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型墙体材料登记备案 | 无 | 【规章】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002年3月6日颁布) 第六条 省墙改部门应当根据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市、县墙改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编制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报上一级墙改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辽经建材〔2008〕202号) 第三条第一款 申报办理新型墙材备案登记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墙材革新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报材料,各市墙材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初审,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审核,颁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书。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放新型墙体备案证核发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墙改办发〔2014〕4号) 第一条 原由省墙改办核发的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证书,下放由各市墙改办负责办理核发。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盐务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对受理的新型墙体材料登记备案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新型墙体材料登记备案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实地勘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材料和现场勘验,对符合登记备案的产品,出具登记备案证书。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打印登记备案证书。 5.事后管理责任:省、市墙材革新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备案登记产品进行抽查,经查实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抽查的备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注销企业备案登记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 | 无 | 【规范性文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2013年5月1日修订)【规范性文件】 《辽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2006年1月1日颁布)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本地区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8号,2006年1月1日颁布) 第四条 我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咨询评估: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1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征求意见: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3.决定责任:申报材料受理后,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4.送达责任: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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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 无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辽中小企发[2008]1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业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按本办法到所在地备案管理机关报送材料、接受管理,办理备案手续等工作。 |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我先区域内设立的担保机构。 2.审查责任:县备案管理机关要及时对担保机构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注意发现担保机构或担保行业存在的担保风险因素。提出风险因素,提出风险警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向上级备案管理机关报告。 3.决定责任: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备案,并上报省级备案机关。 4.送达责任:统一核发《担保机构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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