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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监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522
盘山县动监局行政许可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1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子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994年7月1日颁布)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种畜禽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大洼县畜牧兽医局履行种畜禽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4.送达责任:将《兽药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履行兽药经营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颁布)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进行现场审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大洼县畜牧兽医局履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颁布)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将《动物诊疗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大洼县畜牧兽医局履行动物诊疗经营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颁布)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大洼县畜牧兽医局履行生鲜乳收购环节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兽医执业注册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颁布)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将《兽医师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大洼县畜牧兽医局履行动物诊疗经营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送达责任:将《兽药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履行兽药经营监督管理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颁布)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进行现场审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大洼县畜牧兽医局履行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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